中国冰球协会官方网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冰球项目运动员队伍管理,保证训练竞赛工作质量,促进运动人才资源合理配置,推动冰球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国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试行)》(体竞字〔2003〕82号)、《全国冬季项目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运动员,是指参加国家体育总局主办的全国综合性运动会和中国冰球协会主办的全国冰球比赛的运动员。
第三条 注册是指确认运动员代表单位的行为;交流是指运动员变更注册单位的行为。
第四条 运动员注册与交流应本着自愿、公开、合法、有序的原则进行。
第五条 国家体育总局主管全国运动员的注册与交流。中国冰球协会对全国冰球运动员实行注册与交流的管理。
第二章 注 册
第一节 单位注册
第六条 运动员参加国家体育总局主办的全国综合性比赛及参加中国冰球协会主办的全国冰球比赛,应代表具有注册资格的单位进行注册。具备注册资格的单位为: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行政部门、行业体协;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行业、系统等冰球协会;
(三)市、自治州(盟)、开发区管委会等市级体育部门;
(四)各级各类体校;
(五)学校;
(六)俱乐部;
(七)中国冰球协会认定的具备注册资格的单位。
具备注册资格的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行业体协等省级体育主管部门或冰球协会统一向中国冰球协会申报注册。
第七条 具备注册资格的单位应:
(一)承认并遵守《中国冰球协会章程》,接受中国冰球协会的指导和管理;
(二)经当地人民政府或省级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成立;
(三)制定的章程或内部管理制度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中国冰球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并报中国冰球协会备案;
(四)第六条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类应成立在组建单位直接领导下的组织架构;
(五)第六条第六类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正式登记,并自愿接受当地体育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六)依法与聘用的教练员、运动员等签订聘用(或试训)合同;
(七)拥有或有租赁的开展冰球训练比赛的场馆、身体训练房、办公用房、运动员宿舍、餐厅、学习场所及相关设施设备和训练器材;
(八)制定教练员、运动员等各类人员技术技能、文化教育等培训计划;
(九)除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以博彩业等可能危及冰球项目发展及比赛公正性的行业为主要经营范围或主要资金来源(包括资金来源无法判明)的投资方或其利益相关方,不得成为注册单位的投资方或利益相关方;
(十)符合中国冰球协会注册规定的其它要求。
第八条 申请参加中国冰球协会主办比赛的注册单位应在每年3月1日前向中国冰球协会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单位全称、简称、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
(二)单位的资质证书(事业、工商、社团法人证书等)复印件;
(三)单位训练场地、设施、器材情况;
(四)单位开展项目、教练员、运动员情况;
(五)单位与教练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六)拟参加的比赛名称;
(七)单位法人代表签署的申请书;
(八)中国冰协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中国冰球协会在收到单位申请材料后10天内给予批复。
第十条 单位提交的所有注册申请材料应真实合法。经证实如有虚假申报情形的,中国冰球协会将随时撤销其注册资格,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注册单位承担。
第二节 运动员注册
第十一条 运动员(年满16周岁)本人或法定监护人(运动员本人未满16周岁)应与拟代表的注册单位签定代表资格协议。
第十二条年满16周岁的运动员与注册单位签订的代表资格协议期限为2至9年。运动员法定监护人与注册单位签定的代表资格协议的终止日期不得超过该运动员年满16周岁的日期。
第十三条 代表资格协议由国家体育总局统一印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协议双方名称(甲方、乙方);
(二)协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协议的起止日期;
(四)年满16周岁运动员本人或未满16周岁运动员的法定监护人签字和指纹印;
(五)注册单位法人代表或被授权人签字和单位盖章;
(六)违约责任及解决争议的方法;
(七)签署协议的日期;
(八)其他协议所包含的内容。
第十四条 注册单位应当自代表资格协议签定之日起12个月内为运动员进行注册。逾期不注册,代表资格协议自动失效。
第十五条 运动员年度注册期为每年3月1日至4月30日。各注册单位应在此期间提交书面材料,并在《中国冰球协会注册报名》系统上完成电子数据报送,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 年度注册期内,注册单位可向中国冰球协会提交注册协议。运动员注册分为首次注册、重新注册和年度确认。
(一)首次注册是指注册单位首次向中国冰球协会提交其运动员信息、进行登记备案并首次在网络注册系统进行注册信息填报的行为。首次注册的运动员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或户口本原件。运动员的注册年龄,以首次注册时运动员本人的身份证原件为准。
(二)重新注册是指运动员由于先前协议到期或注册单位变更等原因重新填写注册协议书。重新注册的运动员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或户口本原件。
(三)年度确认是指已注册运动员在代表资格不变的情况下进行下一年度继续注册的行为。
第十七条 具有注册资格的单位每年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有效的代表资格协议提交至中国冰球协会为运动员办理代表资格登记注册或确认手续。
第十八条 注册单位未在年度确认期为运动员办理确认手续,其代表资格协议终止,运动员有权向中国冰球协会提出申诉,并可自主选择新的注册单位。
第十九条 中国冰球协会在年度注册期结束后10天内,将本年度注册名单以文件形式进行公示,公示后7个工作日内接收、核查相关申诉信息,最终将本年度注册合格运动员名单以文件形式向全国公布,未在公布名单中的运动员无参加本年度中国冰球协会主办比赛的资格。
第二十条 注册证是运动员注册的凭证,用于确定运动员的代表单位和参赛资格。注册证由中国冰球协会统一颁发,由注册单位负责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一条 注册单位须统一填写年度的《全国冰球运动员注册汇总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注册单位表明运动员的培养权和注册权所在单位,应在注册单位一栏填写省市、地区等行政机构或行业体协、院校、俱乐部有关单位等;
(二)比赛代表单位体现运动员的使用权,应在代表单位一栏内填写所有的代表单位(拥有运动员培养权和注册权的单位填写在第一位),代表单位应填写准确的全称;
(三)输送单位是指运动员在本注册单位之前的一个培养输送单位。如果是本注册单位一手培养的,填写本注册单位。输送单位不明确的,则不填写;
(四)须准确填写运动员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
第二十二条 注册单位须保证本单位注册运动员每两个注册年度之内至少参加一次国家体育总局或中国冰球协会举办的全国性比赛,或经批准举办的有4个(含)以上的省(区、市)级单位参加的区域性比赛。否则,运动员有权终止原注册协议,并自主选择新注册单位。
运动员确因伤病不能参赛或注册单位已报名参赛,但该运动员无故不参赛的除外。
第三节 注册优先权
第二十三条 注册协议期满后,注册单位享有对该运动员的注册优先权。注册优先权是指注册协议期满后,在一定时期内,注册单位可以优先注册的权力。注册优先权期限根据所签定的代表资格协议的期限确定:
1至3年(含3年),注册优先权期限为12个月;
4至6年(含6年),注册优先权期限为24个月;
7至9年,注册优先权期限为36个月。
优先注册期内,如原注册单位需要,运动员只能与其签定代表资格协议。
第二十四条 运动员在注册优先权期限内与原单位签订注册协议的,新的注册优先权期限按续签注册协议的时间确定。
第二十五条 运动员协议期满后的第一个年度注册期,如原注册单位愿意继续留用运动员,但未能签定代表资格协议的,必须在该注册期开始15天内向中国冰球协会提交注册优先权的报告。否则,该注册优先权自动失效。
第二十六条 注册优先权期限已满,如原注册单位未能与运动员重新签定代表资格协议,运动员可自主选择注册单位。
第四节 双重注册
第二十七条 已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行业体协及中国冰球协会认可“单位”注册的运动员,也可代表俱乐部进行注册;参加俱乐部比赛以外的其他全国性年度正式比赛和全国综合性运动会时,必须代表原注册单位。
第二十八条 首次代表俱乐部注册的运动员,也可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行业体协等进行注册。此类运动员注册的最终决定权属于俱乐部。
第二十九条 高等院校学生入校前已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行业体协等注册的,也可代表学校进行注册。此类运动员注册的最终决定权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行业体协。
第三十条 高等院校学生入校前未注册的,代表学校注册后,也可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行业体协进行注册。此类运动员注册的最终决定权属于学校。
第三十一条 进行双重注册时,应当出具双重注册协议。双重注册协议由已注册方、新注册方和运动员本人或法定监护人签定。
第三十二条 高等院校学生终止学业时,代表学校的注册自然终止,运动员可自主选择注册单位。如为双重注册运动员,注册的最终决定权自然归属另一注册方。
第三十三条 运动员在代表资格协议期和优先权期限内,未经原注册单位同意,不得与其它任何单位再次签定代表资格协议。否则,对当事人予以处罚。处罚期满后,运动员只能由原注册代表单位进行注册。双重注册的运动员除外。
第三章 交 流
第三十四条 在代表资格协议期或注册优先权期限内的运动员,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或行业体协等省级体育主管部门同意并签署交流协议,可变更注册单位或代表交流接受单位参加中国冰球协会主办的比赛。
第三十五条 交流协议须由运动员原注册单位和新注册单位的法人代表及年满16周岁运动员本人或未满16周岁运动员的法定监护人三方共同签定。
第三十六条 交流协议由国家体育总局统一印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协议三方具体名称;
(二)交流的起止时间;
(三)协议三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年满16周岁的运动员本人或未满16周岁运动员的法定监护人签字和指纹印;
(五)协议双方单位法人代表或被授权人签字、单位盖章;
(六)协议双方单位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意见和法人代表或被授权人签字、单位盖章;
(七)违约责任及解决争议的方法;
(八)签署协议的日期。
第三十七条 地市一级体育部门或冰球协会与省外体育部门或冰球协会交流运动员,其协议须经省级体育主管部门或冰球协会同意并加盖单位公章。交流协议须报中国冰球协会审核,并报国家体育总局批准后生效。
第三十八条 新注册单位凭交流协议可与年满16周岁运动员本人或未满16周岁运动员的法定监护人签定代表资格协议,并到中国冰球协会办理交流注册手续。
第三十九条 运动员交流到新单位须注册满24个月,方可再次进行交流。
第四十条 进行双重注册的运动员,交流权属于拥有注册最终决定权的单位。
第四章 参加比赛
第四十一条 只有年度注册合格的运动员,才有参加本年度全国冰球比赛的资格。
第四十二条 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行业体协注册的运动员,可代表本行政区域或系统内下一级单位参加全国比赛。
运动员在一个年度里的全国比赛中,可以代表注册单位参加比赛,也可以代表具有行政隶属关系的比赛单位和注册时备案的输送单位参加比赛;双重注册运动员可以代表双重注册单位参加比赛。但是,同一项比赛中只能代表同一个单位。
第四十三条 运动员参加全国综合性运动会,其代表资格按照全国综合性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及其它相关规定确定。
第四十四条 外籍运动员参加中国冰球协会主办的比赛,应符合中国冰球协会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五条 注册运动员参加冰球项目全国比赛时,须携带身份证原件,主办单位在比赛前核对无误后确认运动员的比赛资格。
第五章 处 罚
第四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运动员,视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停止比赛、停止1至4年注册资格直至取消终身注册资格的处罚。
第四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将视情节轻重,按照《中国冰球协会道德与纪律准则及处罚规定(试行)》给予通报批评、罚款、停止该项目队伍参加全国比赛、停止1至4年注册资格直至取消注册资格的处罚。
第四十八条 触犯刑法的运动员,自动取消其注册资格。
第六章 裁 决
第四十九条 运动员注册和交流过程中发生争议问题或出现违规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以书面形式向国家体育总局、中国冰球协会提出申诉或进行举报。
第五十条 中国冰球协会须在接到申诉或举报30天内做出裁决。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中国冰球协会的裁决或处罚有异议,可在裁决公布之日起20天内,依据《中国冰球协会章程》和体育赛事规则向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申请体育仲裁。
第五十二条 负责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出现违纪、违规行为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中国冰球协会。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凡原中国冰球协会文件与本办法不相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
1.《全国运动员代表资格协议书》
2.《全国运动员交流注册协议书》
3.《全国运动员双重注册协议书》
4.《申请注册优先权报告》
5.《全国冰球运动员注册汇总表》